關于無償搭乘的法律性質,我國學者在理論上主要有三種學說:
一、合同說。
認為無償搭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是基于雙方協(xié)議形成的口頭、無償、單務運輸合同,應適用運輸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運送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學說,認識到雙方是基于協(xié)議形成的一種合同關系是完全正確的,因為無償搭乘關系的形成通常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議。
但合同只是這種關系形成的基礎,并不意味著這種關系在本質上就是運輸合同,因為按照這種主張,運輸者要承擔違約責任,既不主張也不能解釋為什么要減輕責任的理由,顯然是不妥當?shù)摹?br />
二、無因管理說。
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允許他人無償搭乘,是沒有法律上的和合同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務,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依無因管理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這種觀點否認了雙方協(xié)議的基礎,不符合實際。
關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就是事物管理者遇到了特殊情況不能管理自己的事物,一般情況下是不在現(xiàn)場,因此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事物被他人管理,假如自己在現(xiàn)場,他人則必須在其同意的情況下管理其事物,必須是有因管理。
無償搭乘,搭乘者就是自己,他不可能不在現(xiàn)場,更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在搭乘他人的機動車。
無因管理還有一個情形,就是在本人返回時,管理者應移交管理事務,無償搭乘不可能存在這種情形。
無人管理和無償搭乘的相同之處,僅僅在于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要實施管理或允許他人搭乘的義務,但這個特點不是本質方面甚至也不是主要方面,因此兩者不屬于同一類型的事物。
無償搭乘既是一種合同關系,也是一種法定之債,無論依民法典運輸合同還是依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運輸者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有約定和法定原因的行為。
況且,無因管理說同樣既不主張也不能解釋為什么要減輕責任。

三、好意施惠說。
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允許他人無償搭乘是施惠于他人。
這種學說比較好地解釋了機動車駕駛人單方面給予他人好處,并且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又稱“情誼說”,較前兩種學說更為合理。
但這種學說一般針對的是主動施惠與他人的行為,而無償搭乘多為搭乘人主動提出搭乘請求,機動車一方被動同意。
施惠行為或者情誼行為狹義僅指法律外行為,并不產(chǎn)生法律后果。
施惠行為與允許他人搭乘的相同點,無非都是給予他人某種利益而不求任何回報。
但施惠不會造成他人損害,而允許他人搭乘可能造成他人損害,后者才具有法律意義,也是兩者的本質區(qū)別所在。
施惠行為說同樣不能解釋為什么造成無償搭乘者的損害應減輕責任。
因以施惠行為對待,當造成損害時就類似于加害給付,而加害給付是不能減輕責任的。
所以,這種學說也不可取。
其實,無償搭乘理論上形象地稱為“好意同乘”,即好意讓他人同乘之意。
學理上認為,既然是好意允許他人搭乘,發(fā)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自應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其原理已如前述。
延伸:
我國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最后一條,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權法說,在侵權法上已經(jīng)將其類型化為一個交通事故責任獨立的類型。
從調整政策分析,我國立法對好意同乘采用僅調整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賠償關系以及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權利的關系,因此就無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無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質性解釋并予以調整。
這實際就是好意同乘說。
也有學者認為,無償搭乘發(fā)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享有請求選擇權。
這種認識也不符合實際,因為在法律上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就是不允許選擇,僅適用侵權責任,況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又有責任保險的保障,對搭乘者獲得賠償是最為有利的。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無償搭乘關系算運輸合同無因管理好意施惠還是侵權?重慶交通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一、合同說。
認為無償搭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是基于雙方協(xié)議形成的口頭、無償、單務運輸合同,應適用運輸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運送者應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學說,認識到雙方是基于協(xié)議形成的一種合同關系是完全正確的,因為無償搭乘關系的形成通常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協(xié)議。
但合同只是這種關系形成的基礎,并不意味著這種關系在本質上就是運輸合同,因為按照這種主張,運輸者要承擔違約責任,既不主張也不能解釋為什么要減輕責任的理由,顯然是不妥當?shù)摹?br />
二、無因管理說。
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允許他人無償搭乘,是沒有法律上的和合同上的原因而管理他人事務,造成無償搭乘者損害,依無因管理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因為這種觀點否認了雙方協(xié)議的基礎,不符合實際。
關于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就是事物管理者遇到了特殊情況不能管理自己的事物,一般情況下是不在現(xiàn)場,因此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其事物被他人管理,假如自己在現(xiàn)場,他人則必須在其同意的情況下管理其事物,必須是有因管理。
無償搭乘,搭乘者就是自己,他不可能不在現(xiàn)場,更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在搭乘他人的機動車。
無因管理還有一個情形,就是在本人返回時,管理者應移交管理事務,無償搭乘不可能存在這種情形。
無人管理和無償搭乘的相同之處,僅僅在于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要實施管理或允許他人搭乘的義務,但這個特點不是本質方面甚至也不是主要方面,因此兩者不屬于同一類型的事物。
無償搭乘既是一種合同關系,也是一種法定之債,無論依民法典運輸合同還是依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的規(guī)定,運輸者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是有約定和法定原因的行為。
況且,無因管理說同樣既不主張也不能解釋為什么要減輕責任。

三、好意施惠說。
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允許他人無償搭乘是施惠于他人。
這種學說比較好地解釋了機動車駕駛人單方面給予他人好處,并且是一種高尚的道德行為,又稱“情誼說”,較前兩種學說更為合理。
但這種學說一般針對的是主動施惠與他人的行為,而無償搭乘多為搭乘人主動提出搭乘請求,機動車一方被動同意。
施惠行為或者情誼行為狹義僅指法律外行為,并不產(chǎn)生法律后果。
施惠行為與允許他人搭乘的相同點,無非都是給予他人某種利益而不求任何回報。
但施惠不會造成他人損害,而允許他人搭乘可能造成他人損害,后者才具有法律意義,也是兩者的本質區(qū)別所在。
施惠行為說同樣不能解釋為什么造成無償搭乘者的損害應減輕責任。
因以施惠行為對待,當造成損害時就類似于加害給付,而加害給付是不能減輕責任的。
所以,這種學說也不可取。
其實,無償搭乘理論上形象地稱為“好意同乘”,即好意讓他人同乘之意。
學理上認為,既然是好意允許他人搭乘,發(fā)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自應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其原理已如前述。
延伸:
我國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最后一條,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權法說,在侵權法上已經(jīng)將其類型化為一個交通事故責任獨立的類型。
從調整政策分析,我國立法對好意同乘采用僅調整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賠償關系以及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權利的關系,因此就無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無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質性解釋并予以調整。
這實際就是好意同乘說。
也有學者認為,無償搭乘發(fā)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享有請求選擇權。
這種認識也不符合實際,因為在法律上民法典將其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編,就是不允許選擇,僅適用侵權責任,況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又有責任保險的保障,對搭乘者獲得賠償是最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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