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2、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3、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的證明材料(、工作證、押金條等)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的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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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