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防治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包括)、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行政部門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