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計劃生育條例》,對于非婚生子女的社會撫養費標準,需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須責令補辦結婚登記,不需要支付社會撫養費;
2、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3、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及以上子女的,按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4、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按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計劃生育》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