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撤銷范文是怎樣的?

遺囑撤銷聲明書
1、XXX、男、1962年7月3日生、籍貫、XX省XX市。省份證號XXXXXXXXXXXX
2、聲明事項:(撤銷之前寫的某遺囑)
3、撤銷的理由:(對遺囑的分配有了新的方案)
4、聲明放棄后所帶來的一切后果自負,并決不反悔。
聲明人:XXX(蓋手印)
見證人:XXX、XXX、XXX
年 月 日
二、遺囑撤銷有幾種方法
(1)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聲明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遺囑人為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遺囑,可以采取訂立遺囑的方式,即可采取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的方式,另定新的遺囑。但如果原來所立遺囑是公證遺囑的話,遺囑人只能按照法定程序以新的公證遺囑,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的公證遺囑,其他四種遺囑方式不能產生變更或者撤銷公證遺囑的效力。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以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遺囑時,應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銷或者變更原來所立遺囑。
(2)遺囑人可以采用與原來所立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新立遺囑,來變更或者撤銷以前所立的遺囑。遺囑人為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遺囑,可以設立前后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如果遺囑人所立的前后遺囑內容完全抵觸,則應當以后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銷;如果遺囑人所立的前后遺囑內容部分相抵觸,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是如果前面所立遺囑中有公證遺囑,而后面所立遺囑不是公證遺囑的話,則后面的遺囑不能撤銷前面經過公證的遺囑。
(3)遺囑人可以通過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自己的行為,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在這種情況下,遺囑人雖然沒有另立新的遺囑,但是其用與原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的自己的行為,也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原立的遺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9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者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這一規定也同樣明確了遺囑人可以用自己與遺囑意思表示相抵觸的行為來變更或者撤銷原來所立的遺囑。
(4)遺囑人將遺囑涂改、毀損,或者在遺囑上注明廢棄的意思表示。這是撤銷、變更遺囑的一種常見方式。遺囑人毀損、涂改遺囑或者在遺囑上寫明廢棄的意思表示,此遺囑就應當視為撤銷。如果涂改了遺囑的部分內容,則其涂改的部分應當視為變更。如果遺囑因損毀,使人無法辨別遺囑的內容,則該遺囑應當視為全部撤銷。凡在遺囑上寫明廢棄遺囑的意思表示的,應當由遺囑人親自記明。如果由他人代筆,必須要有遺囑人簽名或者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作證,否則不能認為遺囑已經撤銷。實踐中,如果遺囑的損毀、涂改或者注明廢棄不是出于遺囑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且有證據予以證明,則不應視為遺囑的撤銷或者變更,該遺囑仍然有效。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致使遺囑損毀或者涂改等而又無法證明遺囑內容的,則該遺囑不生效。
對于已經采取自書等的方式訂立了遺囑的公民,可以選擇書寫遺囑撤銷聲明、重新訂立一份與之前遺囑內容相悖的遺囑等的方式來撤銷遺囑。具體的撤銷方式,可以由遺囑訂立者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