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發展,個人的信用情況也是成了聯網的狀態。包括現在年輕人最常使用的信用卡。一張卡逾期,其他銀行可能都會聞風而動,對你的信用卡進行降額等等,生怕你還不起。而銀行既然是一個盈利性機構,必然要以收錢為主。于是被債務大山壓住的年輕人就會進入逾期后等待“被起訴”的恐慌。
對于廣大信用卡持有者來講,經常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信用卡逾期,很多朋友對信用卡逾期相關的注意事項不甚了解,因此造成了相當嚴重的后果,為此,小編整理了信用卡逾期相關的一些內容,分幾個板塊介紹給大家:
信用卡逾期后被銀行起訴到法院,會怎么樣? ?
信用卡起訴分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兩類,刑事訴訟是持卡人滿足了一定條件,銀行報警,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準備材料起訴,這中間大概需要三到四個月的時間,訴前最好積極與銀行協商履行還款責任,在法院判決時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能爭取到減刑或者免于刑事責任。
我們這里只講最常見的民事訴訟,信用卡民事訴訟一般都是持卡人逾期金額不大,且因為種種原因與銀行協商不成,被銀行起訴到法院,這類訴訟因持卡人下落不明裁判文書大多需公告送達,案件審理周期是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的1倍以上,一般需4個月左右。這里參照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流程,分為幾個階段:
1,確定管轄法院,信用卡訴訟屬于合同糾紛訴訟,信用卡申領章程中一般都會約定管轄法院,一般都是銀行信用卡中心所在地法院。
2,銀行正式起訴,法院在收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記。這過程有個特點:案件集中性批次數量巨大,信用卡案件中,銀行同時起訴100名被告以上的情況較普遍。
3,訴訟文書送達,也就是把法院傳票送到你手里,這里要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通常有以下幾種途徑:
直接送達,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留置送達,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委托送達,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郵寄送達,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
ps:不管怎樣,法院都有方法將法律文書送達你的手上。所以要簽收,積極應訴, 防止消極應訴對己方不利。
4,訴前調解,在開庭日期到達前,法院一般會與銀行及持卡人溝通協調,勸說銀行對利息、滯納金、訴訟費作出一定讓步并同意靈活的還款方式,引導持卡人承諾盡快償還本金及部分利息,促成雙方調解或撤訴。PS:各地法院情況不一,由于被告大多下落不明,且要承擔復利等衍生債務,法院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5,開庭審理,銀行舉證,法院判決,持卡人若有異議提供材料給審判庭,持卡人若無故缺席,法院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6,判決生效,持卡人應當在法院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的還款義務,這個期限一般是六個月時間。
7,強制執行,如果過了這個期限持卡人任未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的,銀行可以到法院申請對持卡人強制執行,這個階段注意幾點: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持卡人 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持卡人予以罰款、拘留。
你有財產卻拒不履行判決的,法院可以查封并劃扣你的存款或要求你的單位協助執行你的工資,也可以拍賣你的房產或其他財產。
8,執行完畢,如果持卡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會束手無策,法院一般會暫停執行程序,銀行只能等持卡人有財產時,再申請法院繼續執行。信用卡糾紛案件生效判決自動履行率很低,大部分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后,法院依職權難以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加之發卡銀行也無法提供有效財產線索,致使案件執行工作基本難產。
注意,信用卡的壞賬、呆賬就由此產生了,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這筆帳只是銀行暫時收不回來,并不是銀行就從此不要了,一旦銀行通過某種渠道得知你有了可執行的財產,還是會跟法院申請執行的。 ?
最后講一下大家都關心的失信被執行人(老賴),怎么樣才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呢?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措施:
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一旦被納入名單之后可以通過完成法律文書來刪除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