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后首先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我國對這塊的規定還是相當完善的,有明確的規定。更多關于單位集資房離婚時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接下來承業律師小編就為您來一一介紹。
一、單位集資房離婚時怎么處理
單位集資房在離婚時取得完全產權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二、什么是單位集資房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三、單位集資房轉讓的相關問題咨詢
2014年,小劉所在單位為職工建集資房,小劉已有了一套住房,但也參加了此次集資。2014年12月,與小張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約定將自己能分到的集資房賣給小張,總價款為18萬元;但此時,這一帶的房價已比兩年前翻番了,小劉就以雙方簽訂合同時未取得房產證,自己沒有處分權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
律師點評:
近幾年單位職工將所集資建造的房屋轉讓的事件時有發生,產生的糾紛亦屢見不鮮,由于房屋價格上漲等原因,為了獲得房屋上漲所得到的利益,轉讓方經常會以上述依據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對于未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協議究竟是否有效,當事人之間轉讓的是房屋所有權還是集資房資格是爭議頗多的一個焦點問題,隨著近年來理論界的認識趨于統一,以及《物權法》的實施,對此問題的處理思路已十分明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然規定了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這僅僅是對物權行為的限制,而非對債權行為的限制。
房屋買賣被分為兩道程序,一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債的關系發生,雙方均受協議的約束;二是過戶登記,即發生物權變動。第三十七條所指的“不得轉讓”,是指不得發生“物權變動”,即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登記過戶,而不是指不得訂立債權合同、不能發生債權行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房屋買賣行為實際上是集資房受益權資格轉讓行為,作為債權行為是成立的,該合同合法有效。
目前單位集資房數量有所減少,大部分人還是自己購買的商品房。以上內容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單位集資房離婚時怎么處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承業律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