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撫恤金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假如夫妻間有約定若一方有精神撫恤金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精神撫恤金極其具有屬人性的特點,那么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接下來就有承業律師的小編為大家來解答。
一、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賠償予以撫慰,這筆費用即是精神撫慰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撫慰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財產,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夫妻一方財產。精神撫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譽或身體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應當歸受害人個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可參照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確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精神撫慰金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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