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的破裂可能是因為某一方在婚姻關系中有重大的過錯,因此另一方就可能會選擇離婚。那么如果在起訴離婚時,遇到分割財產,此時法院會根據哪方是過錯方而少分財產嘛?接下來就由承業律師的小編為大家帶來更多有關離婚時會因為是過錯方而少分財產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離婚時會因為是過錯方而少分財產嗎
1、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二、案情介紹
胡XX與李XX于1997年6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與李XX的父母同住一處,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來夫妻關系惡化,2001年2月,胡XX和丈夫李XX激烈爭吵后,從家里拿走50萬元現金帶著年幼的女兒出走大連。隨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家中失竊。她很快就被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從大連抓回來,塞進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警方以涉嫌盜竊為由將胡XX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請被檢查機關退回,胡XX被取保候審。2001年4月,胡XX向南崗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要求解除和李XX的夫妻關系,撫養女兒,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胡XX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依法分割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是宏鳴火鍋店的所有權、經營權,4處房產權,宏鳴實業公司的股權,火鍋店的營業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等。
法律分析: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經審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雙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養,不能互諒互讓,現雙方已分居八個月之久,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準予。婚生女應隨被告生活為宜,原告應承擔子女撫育費。關于原告提出本田2.0轎車、三菱吉普車、兩輛松花江面包車作為夫妻同共財產劈分一事,因本田車系被告婚前所購,故為被告的婚前財產。其余三輛車因車主已變更為案外人于鑫,于鑫對此三臺車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要求將兩處火鍋店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劈分一事,因上述三處實體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復式商品房、世紀廣場名店商品房、馬端街地下室房產應作為夫妻共有房產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處房產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有債權50萬問題,因無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關于被告提出有債務620萬問題,因被告無相關證據證實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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