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對于男女雙方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撫養權的歸屬以及婚內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了,在離婚之后男女雙方如果要對房屋產權進行變更的,那么離婚后房屋產權變更是怎樣的呢?閱讀完以下承業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離婚后房屋產權變更
離婚夫妻房產怎么變更?離婚過程中對房產進行分割后還得對房產進行變更登記,那么離婚夫妻房產變更就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貸款未到期的所需證件
1、憑生效后《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中有關房產歸屬的條款;
2、《離婚證》;
3、雙方《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或抵押權相關證明,即原按結貸款相關手續。
步驟:
1、到房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2、到按揭銀行辦理按揭權利(義務)人便更手續。
(二)按揭貸款已還清的
只需房地產現有者持生效后《離婚協議》(需公證)或法院《仲裁(判決)》、《離婚證》、《身份證》、和原《房屋所有權證》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二、離婚后房產證過戶手續
(一)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中有關于房產所有權歸屬的明確規定,產權管、理部門即可按照所有權的分配予以辦理產權變更。
(二)需要攜帶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公安局門牌號碼通知,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更名手續。
領證前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前房款已經全額付清,則該套房產為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領證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領證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寫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則該房產本身為對方家庭共同財產,按揭款要看具體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貸款人僅僅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為貸款人參與還貸(需要有銀行還款憑證等文件證明的)的,則領證后支付按揭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領證后購房,辦理產證的:
1、領證后,無論購房時簽署合同是單方還是雙方,產證上寫的是一個人還是兩個人,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要求對該處房產進行分割的以上的房屋權屬僅適用于夫妻離婚時,對于一方死亡的,如果需要按照繼承進行的財產分割,和上述是截然不同的。
2、共同財產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與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存在關系的問題。房產證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法定憑證,但是并不是說房產證在婚后取得,就意味著該房產屬于婚后財產。
三、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么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說說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年規定,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年規定,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年規定,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年規定,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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