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時,擔心另一方會將財產轉移,并且會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程序,這個程序由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限制被告轉移財產,讓法官在判決以后被告還有財產可以執行,那么法律對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法律對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二、財產保全之擔保方式
1、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2、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3、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三、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綜上所述,對于離婚訴訟中提起財產保全的制度大部分是由民訴法規定的,并在法律里規定了當事人如果是在訴訟前提起的保全,那么在提起保全后的30天內必須要起訴,如果沒有起訴那么法院將自動撤銷保全措施。以上就是“法律對離婚案件財產保全的規定”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