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屬于離婚當中的和平分手,夫妻雙方簽訂合同進行離婚,對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也會進行分割,也就是大家常說的離婚財產分割。下面就讓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及注意事項的相關內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及注意事項
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的義務;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特征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后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帶來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及注意事項的全部內容。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更好的對于財產進行分割,以免其各種矛盾的發生。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