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爭議是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類型,怎樣才能避免財產爭議?承業律師提醒您,要不避免日后不產生財產爭議問題,最好就事先訂立好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意思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按照協議約定來處理。

遵守法律是處分財產的前提,也是處理糾紛的底線,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財產分配行為自始就是無效的。
《婚姻法》等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主張賠償的各種情況,而《繼承法》則規定了遺產的范圍、繼承的資格、法定繼承的規則、遺囑的效力等等,對此,必須有所了解。
訂協議很有用途。
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意思真實、合法有效的協議可以作為財產分配的依據。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夫妻財產的確認、遺產的分割等均可以通過幾方當事人的協商以協議的形式達成一致并固定下來,一旦產生財產爭議即可按照協議約定來處理。
保存相關的開支憑據。
盡量在婚后每筆大額財產支出之后列出明細,并保管好發票收據等憑證,最好有第三方在場做見證并簽字證明,以防糾紛發生之時缺乏有效證據,如果在支付大額款項時沒有留下付款憑證,事后就極難舉證,一旦訴訟就會處于不利地位。
財產公證效力最強。
公證的效力在婚前、婚后財產確定以及遺囑的確定中體現最為明顯。經公證機關辦理一定手續之后的公證財產是財產歸屬的有效證明,經公證之后的遺囑效力優先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此,公證是預防將來因糾紛無法確定財產歸屬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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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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