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簽訂離婚協議后什么情況下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一般情況下,雙方辦理完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接下來,承業律師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
張某與王某已經離婚,辦理離婚證已經半個月,離婚協議中明確所有財產都歸丈夫張某,妻子王某后悔了,表示想提出重新分割財產,是否可行?妻子王某是否能如愿重新分割財產?
分析:
夫妻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供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對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夫妻債權、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明確、一致的約定,雙方一旦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就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對婚內財產進行分割,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反悔。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也同時規定例外的情形如下:
1、當事人如果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自發現起2年內請求法院再次分割。
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而這方面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進行舉證的,因此現實中存在很大的難度。如果不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相關律師提醒,當事人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一定要謹慎對待,因為一旦簽訂協議后再以顯失公平為由反悔,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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