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都是因離婚而產生的,兩者有什么不同呢?離婚財產分割時基于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而離婚損害賠償是基于過錯方因其過錯導致離婚而致無過錯方有損害。承業律師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的不同之處。

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賠償的不同之處:
一、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
1、離婚財產分割構成要件主要是: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關系;
(2)須有共同財產之存在;
(3)雙方有離婚合意或構成離婚之法定條件。
2、離婚損害賠償構成要件則是:
(1)侵權的夫(或妻)須有重大過錯;
(2)侵權行為確實存在,婚姻法列舉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
(3)損害結果發生;
(4)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有法律上之因果關系;
(5)提出離婚時方能提出。
二、兩者所得數額不同。
1、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是按照均分與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分割的財產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現實財產及法律規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夫妻共有財產總額。
2、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過錯方賠償給對方的損失,其數額非以夫妻雙方的現實財產及期待利益為限,而是以過錯方的過錯嚴重程度、受害方受損情況等為計算標準。換言之,受害方所獲賠償額可以超過夫妻共有財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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