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對于投資公司的財產等特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一般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配。承業律師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于某些特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對某些特殊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對外投資于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形成的財產以及房產等重要資產):
1、對外轉讓較為便利的: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婚姻法解釋二第15條)
2、一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存在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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