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承業律師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離婚時保單的分割。

離婚案中,離婚財產糾紛也一直在所有的離婚案件中高居榜首。可是相互簽下的愛情保單應該如何分割?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解除夫妻關系后,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此時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對于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案例:1998年5月,魏女士的丈夫張先生為魏女士投保了保額2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4000元,受益人為張先生。2000年5月,二人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8000元。離婚后,魏女士持有保單并繼續為該保單繳納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是張先生。2001年5月,魏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益問題發生爭執,張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魏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魏女士不同意,兩人遂訴訟至法院。
從目前保單情況來看,該權利屬于投保人張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費即8000元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這部分保費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不想退保,張先生作為投保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相當于該部分已繳保費一半的補償,即4000元。如果決定退保,則雙方應均分保險公司返回的保單的現金價值。魏女士如果要求變更投保人,經張先生的同意并向保險公司申請,也可以成為該保單的投保人并獲得對已繳保費的權利,但其前夫張先生有權從魏女士處獲得4000元的補償。不過,魏女士在離異后所繳納的保費應屬于其個人財產,對此張先生無權要求一半的補償。
對于保單所載明的保險金,在保單有效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單受益人仍是張先生,則這筆保險金就屬于張先生所有。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已申請變更受益人,則該筆保險金就歸變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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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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