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情形,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分別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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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然而在現實生活當中遇到的法律糾紛常常是夫妻雙方關于這部分的出資或股權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他們的分歧重點在于:
一、持股權一方堅決反對其配偶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因為他擔心對方會搗亂,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二、夫妻雙方對于要分割的股權的價值的高低分歧巨大,持股權一方常常說自己公司虧損,股權不值錢,而非持股一方卻堅持認為公司的股權價值極高。在夫妻雙方就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就不能夠按照上述條款操作了。
在司法操作實踐當中,如果夫妻不能協商一致的,法院可以居中做調解,調解不成的將委托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最后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報告來確定股權機制的分配。在這個過程當中還應當征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