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當中,一些人收養了一些失去父母或在孤兒院的孩子。這本是一件其樂融融的好事,如果在收養過程當中發生了意外。那么收養人死亡收養關系還存在嗎,對于解除收養關系,法律上又有著怎樣的規定呢。下面承業小編就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收養人死亡收養關系是否存在
?
收養人死亡后,收養關系是存在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收養關系解除相關規定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三、解除收養關系的程序
1、登記解除。
收養關系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還要征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 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
2、判決解除。
收養關系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無論用何種方式解除收養關系,都應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同時應保護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關于收養人死亡收養關系還存在嗎的相關內容。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知道當收養人死亡后,收養關系是存在的。如果需要解除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去相關部門進行解除登進或者由法院進行判決。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問題,不妨直接向我們承業網站的專業律師咨詢,讓他們幫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