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關系的話,此時也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離婚手續才行。而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離婚分為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針對不同的方式自然流程也是不一樣的。那老公起訴離婚請了律師沒出庭會判嗎?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起訴離婚的詳細流程是怎樣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帶些什么
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還有其他所需的材料和證據: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通常夫妻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訴訟離婚。而起訴離婚具體流程與協議離婚不同,并且在需要提供的材料上面也是有所差異的。由于法律中規定訴訟離婚的過程中,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因此夫妻最終離婚也要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
三、老公起訴離婚請了律師沒出庭會判嗎
當事人在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后,本人可以不出庭參加法zhi院的庭審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對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作了必須到庭的特殊安排,這是因為人身權利與當事人的人身密切相關,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那么法律是否允許有例外呢?假如離婚案件的原、被告一方確實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活動,能否得到法律的“開恩”?答案是肯定的。《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了離婚訴訟當事人出庭的義務,同時還允許有例外,即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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