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在現在社會上是越來越高。夫妻雙方之間可能因為一時沖動或者繁瑣小事就打算離婚等等。離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協議離婚還有一種是雙方意見不統一的訴訟離婚。那么下面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將為您一一解答分居幾個月開始起訴離婚?及其他相關問題。
一、哪些情形法院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因此,一方要離婚可以隨時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系法律沒有專門規定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分居滿兩年只是作為其中的一種情形。分居滿兩年和感情不和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二、分居幾個月開始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兩個法定條件(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并不會自動離婚。因客觀原因造成夫妻因分居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會判離婚。滿足這兩個法定條件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證據,一是分居時感情不和的證據,二是時間持續滿二年證據,二者缺一不可。
三、訴訟離婚的叛離條件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其中一種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準予離婚。綜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您整理的分居幾個月開始起訴離婚?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承業律師事務所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