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些人離婚第一次是不會成功的,需要進行第二次訴訟,第二次訴訟需要等半年后才能進行,那么訴訟是怎樣的呢?以及需要準備的資料和流程又是如何規定,接下來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進行離婚第二次訴訟是怎樣問題的解答,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往下看。
一、離婚第二次訴訟是怎樣
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成的,自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即可以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準予離婚,但具體案件也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與第一次一樣,需要寫離婚訴訟書,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然后是證據的準備,第一次起訴之后沒有判離的原因可能是證據不足造成,所以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重點是要搜集證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準備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第二次起訴離婚時間需要在自第一次判決不準離或調解和好后六個月以上的時間才能再次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離婚訴訟的流程
訴訟不是隨便就能提起的,因此起訴離婚需要遵守法定手續:
1.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2.起草起訴狀;
3.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立案主要就是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在決定予以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法院在開始審理離婚案件前,會先進行調節,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8.人民法院調節不成,即進行開庭審理。
需要的證件主要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三、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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