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有一審跟二審,一審一般不會判離,如過夫妻中一方執意離婚,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訴訟,離婚的可能性會不會有變化。那么為了讓大家能夠詳細了解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相關法律問題,下面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
在離婚訴訟中,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與一審二審沒有關系。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二、離婚訴訟的法定期限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三、離婚的過錯證據是什么
過錯損害賠償的證據類似于法定離婚理由的證據,但是,在實際效力上往往非常脆弱;甚至,有時候,我們想當然的一些“證據”,到了法庭上,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比如,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
以上就是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若還遇到其它問題,歡迎上承業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平臺,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