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定人權利

1) 有權了解與評定有關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 有權向當事人詢問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3) 有權依照醫學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和要求進行必要的特殊儀器檢查等
4) 有權因專門知識的限制或鑒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絕評定。
2、評定人義務
1) 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2) 正確及時地作出評定結論
3) 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評定有關的問題
4) 保守案件秘密
5)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定
交通傷殘等級鑒定及時限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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