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增加和民眾法律意識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業。司法鑒定人應利用科學技術手段和專門知識客觀、公正、公平地解釋交通事故鑒定相關現象,為交通事故民事糾紛和刑事裁決提供依據。但是,現實上存在兩個問題。

是機構及事故鑒定人員取得職業資格,但是不具備基本的專業素質,使得鑒定結論錯誤百出。集中體現在:
1) 盲目迷信標準、教科書上給出的理論、公式和算法,不考慮事故、車輛、道路和人員的具體實際,理論嚴重脫離實踐。
如利用車身變形與速度經驗公式計算車輛變形能量損失對應的速度降低,沒有考慮車型、車重、碰撞形式(正、斜、追尾)、接觸部位(車身蒙皮、車架——縱橫梁、輪胎)、變形尺寸(深度、寬度、高度),特別是變形尺寸(有的人甚至將轎車追尾大貨或前鉆大貨的縱向變形作為公式中的變形,實際上此種情況下的有效變形很小,甚至表面損壞長度1400-1600cm完全作為有效變形僅為20-30cm進行計算),因此計算結果遠遠大于實際速度;有的將嚴重超載(甚至超載100%)的制動初速度有正常裝載用同一個公式計算;有的用普通拋物公式計算散落物拋距或帶寬計算碰撞速度;道路附著系數或摩擦系數只是從標準或教科書中相應地選取而不考慮事故當時條件與標準或者教科書中給出值的差異。
2) 因水平、認識、經驗造成的“冤假錯案”尚不是最糟糕的,這只是不懂裝懂、濫竽充數,不是故意的行為。更惡劣的是司法鑒定人因人而異(受當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關者影響或暗示),故意或者惡意編造假數據、假公式,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甚至造成當事人重復申訴、上訪和沖擊相關部門。由于這些機構披著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鑒定人專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無處申訴,啞巴吃黃連有苦不能訴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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