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管轄法院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含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侵害公民人身造成傷害或者死亡,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損害,侵害公民、法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的發生地和結果地。比如某化工廠的工業廢水污染了5公里外的農民魚塘,該工廠所在地為侵權行為發生地,而農民的魚塘為侵權行為的結果地。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其一提起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