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起訴離婚可以不判離婚
1、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2、無論哪一方提出的離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現役軍人作為普通公民,其離婚一樣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質,法律作出了另一個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離婚訴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離婚起訴書一式三份;
2、結婚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一式三份;
3、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一式三份。
4、涉及子女撫養權須提交子女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5、涉及財產爭議須提交經過公證的對財產擁有合法權的有關證明;
6、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離婚訴訟的程序和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一樣,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三、訴訟離婚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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