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5年《勞動法》正式實施后,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這個概念也就不復存在了,“事業單位臨時工”,通常指的就是沒有事業編的員工。
對于沒有事業編制的員工,被單位辭退,是否有補償,怎樣補償,都要遵照《勞動合同法》中相關規定而定。
補償的算法
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N,工作10年,就是有10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單位解除屬于違法的情況下,就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N(雙倍補償金),也就是20個月工資。
下面就是辭退是否符合可以要補償或者賠償的情形
無法獲得補償的情況
- 員工確實觸犯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例如營私舞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責等,被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是沒有補償的;
-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
可獲得經濟補償金(N/N+1)的情況
-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且職工不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 單位因改制革新,需要經濟性裁員;
- 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崗或培訓后,依舊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后無法繼續工作等等;
基于以上常見原因,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獲得違法解除賠償金(2N)的情況
- 辭退程序不合法、使用不恰當的理由或無理由辭退職工;
- 職工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單位不續簽;
- 職工處在工傷醫療期、患病醫療期、孕期哺乳期時,也沒有觸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卻被辭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