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多久?

南京離婚冷靜期的時間為一個月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法院判決離婚后如何復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復婚程序: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聲明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3)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5)登記程序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離過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注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系。
目前,離婚冷靜期目前是強制執行的,對于離婚的具體情況,需要由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意愿來協商進行處理,特別是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了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但需要對上述冷靜期的情況進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