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減刑假釋的最新規定是哪些
為精確掌握寬嚴相濟刑事案件現行政策,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按照刑法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刑事追究的原具備我國工作員真實身份的罪犯的減刑、保釋補充規定以下:
第一條對不予投案自首悔過的,或是確實有執行工作能力而不執行或是不所有執行起效裁判員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以保釋,一般不予以減刑。
第二條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合乎減刑標準的,實行三年之上即可減刑;被被判不滿意十年刑期,合乎減刑標準的,實行二年之上即可減刑。
確實有悔過主要表現或是有立功受獎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刑期;確實有悔過主要表現并有立功受獎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獎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刑期。
被被判十年之上刑期的,2次減刑中間理應間距二年之上;被被判不滿意十年刑期的,2次減刑中間理應間距一年六個月之上。
第三條被被判無期徒刑,合乎減刑標準的,實行四年之上即可減刑。


確實有悔過主要表現或是有立功受獎表現的,能夠減為二十三年刑期;確實有悔過主要表現并有立功受獎表現的,能夠減為二十二年之上二十三年下列刑期;有重特大立功受獎表現的,能夠減為二十一年之上二十二年下列刑期。
無期徒刑減為刑期后再減刑時,減刑力度對比本要求第二條的要求實行。2次減刑中間理應間距二年之上。
二、減刑能夠減多少年
依據在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要求,減刑的程度為:減刑之后具體運行的有期徒刑,被判管控、拘留、刑期的,不可以低于原判有期徒刑的1/2;被判無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13年;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要求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實行的犯罪嫌疑人,緩期執行滿期后依規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可以低于25年,緩期執行滿期后依規減至25年刑期的,不可以低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職務犯罪、毀壞商務管理紀律和金融詐騙違法犯罪、機構黑勢力特性安排違法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刑緩期坐牢后,減刑后的最少有期徒刑將比原先增加5年,最少不少于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