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法官!這輛車我苦苦尋了四年多,總算拿回來了,真是兵貴神速、法貴必行啊!”拿回被侵占四年的愛車,為表達感謝,王女士將錦旗送到北京東城法院執行局靳欣法官團隊的手中。

四年之前,王女士出于朋友情誼將自己名下的一輛京牌奔馳小客車借給了好友賈某。在賈某使用過程中,因其愛人與刁某發生借款債務關系,刁某上門催債,賈某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奔馳車給予刁某使用,從此刁某和車輛都杳無音訊。始料未及的王女士得知情況后曾多方尋找車輛下落,均未有結果,無奈之下將賈某和刁某起訴至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刁某返還該輛奔馳小轎車。
王女士勝訴之后即向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靳欣法官在收案后多次對被執行人刁某進行傳喚,但刁某始終沒有露面,車輛下落更是無從查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是王女士和靳欣法官都沒有放棄對這輛汽車的尋找。
今年2月中旬,王女士終于通過朋友打聽到刁某一直想找個合適的買家將占有的這輛奔馳小轎車出手,并已委托專人代辦此事。于是王女士找朋友幫忙“客串”買家和刁某委托的賣車人取得了聯系,并及時和法官溝通了進展。2月23日中午,賣車人臨時向“買家”提出雙方就在當天下午進行車輛交易,王女士著急忙慌地打電話求助法官。
執行經驗豐富的靳欣法官了解情況后,安撫王女士:“你們是在維護自己的勝訴權益,不要慌亂,有法院在!咱們這樣辦……”
收到王女士提供的相關線索后,靳欣法官立即將案件進行匯報,同時組織警力和人員,迅速出發趕赴約定的交易地點。當天15時,執行人員及法警到達約定地鐵口500米外轉角處先行隱藏;5分鐘后,“買家”按約到達交易地鐵口等候;15時15分,警覺的賣車人來電取消交易,“買家”持續進行電話溝通;15時17分,賣車人又來電變更交易地點;15時21分,“買家”提出可預付定金,賣車人同意看車,但要求看車方式只能是車輛通過但不能停車;15時25分,賣車人再次提出要去其他地點查驗車輛;15時27分,“買家”展示準備好的現金,要求將車輛開到地鐵站附近路段進行查驗,賣車人看到現金后終于稍許放松警惕,答應將車輛行駛至約定地點;15時40分,涉案車輛出現;15時41分,執行法官快速上前逼停車輛,與賣車人進行交涉;15時45分,執行法官扣押車輛,現場仔細核對車架登記號等各項車輛參數,全部確認完成后將涉案車輛發還申請執行人王女士;15時50分,王女士現場書寫車輛收條;15時57分,“110”民警到達現場,靳欣法官介紹案情,就該車輛存在的套牌等其他問題移交警察處理;16時,執行人員離開現場。
經過一個小時的斗智斗勇,該起數年未決的返還原物執行案件終于執行完畢。
該案主辦法官靳欣介紹,返還原物類執行案件一般是以返還特定物為執行標的,有的具有特殊涵義或紀念意義等,判決書一般都有明確具體的指向,案件關鍵點在于返還物品的下落。申請執行人在遇到此類案件時:對于可以返還特定物的,應多方查找物品下落,提供案件執行線索,必要時也可申請懸賞搜集線索。遇到問題時及時聯系法官,不可魯莽行事導致錯失執行最佳機會;對于原物毀損滅失等不能返還的情形,可以主張相應的經濟補償,以金錢給付方式填平損失。
靳欣同時也提示被執行人:行為類執行和金錢給付類執行案件一樣,均可采取限制高消費、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同時申請執行人可以主張遲延履行金,即被執行人還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刁某一直未曾出現,法院就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同時凍結其名下賬戶相應的存款,敦促其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