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刑事辯護律師以一則案例談談騙取貸款罪的法律責任、會怎么判?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關于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農商行”)被騙貸2200萬元的二審刑事判定書。
判定書顯示: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于2013年、2014年,先后通過虛構貸款用途、安排公司工作人員幸某制作并簽訂虛假石料購銷合同,在某支行騙取1200萬元、1000萬元兩筆貸款。
案件事實具體來看:
2013年,牟某虛構貸款用途,利用甲方某有限公司同乙方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員)簽訂的荒料購銷合同,同中惠石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石料購銷合同,在某支行騙取貸款1200萬元。
2014年,牟某安排幸某(系公司工作人員)制作并簽訂虛假的石料購銷合同,幸某明知系用于辦理貸款使用的虛假合同仍以乙方的名義簽訂合同,后幸某利用該合同在某支行騙取貸款1000萬元。
2016年起牟某不再繳納利息,至案發尚有2000余萬元貸款未歸還,偵查機關立案后分別于2018年2月12日、2月14日歸還銀行30萬元、180萬元。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當地人民檢察院指控:
原審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牟某、幸某犯騙取貸款罪;原審被告人牟某犯虛假訴訟一案,因牟某脫逃,對某有限公司、牟某中止審理,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
被告人幸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后,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原審被告人幸某不服,以“其沒有實施欺騙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后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故維持原判結果。
重慶刑事辯護律師: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農商行被騙貸2200萬老板逃跑員工獲刑1年 騙取貸款罪法律責任”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判定書顯示:
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某于2013年、2014年,先后通過虛構貸款用途、安排公司工作人員幸某制作并簽訂虛假石料購銷合同,在某支行騙取1200萬元、1000萬元兩筆貸款。
案件事實具體來看:
2013年,牟某虛構貸款用途,利用甲方某有限公司同乙方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員)簽訂的荒料購銷合同,同中惠石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石料購銷合同,在某支行騙取貸款1200萬元。
2014年,牟某安排幸某(系公司工作人員)制作并簽訂虛假的石料購銷合同,幸某明知系用于辦理貸款使用的虛假合同仍以乙方的名義簽訂合同,后幸某利用該合同在某支行騙取貸款1000萬元。
2016年起牟某不再繳納利息,至案發尚有2000余萬元貸款未歸還,偵查機關立案后分別于2018年2月12日、2月14日歸還銀行30萬元、180萬元。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當地人民檢察院指控:
原審被告單位某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牟某、幸某犯騙取貸款罪;原審被告人牟某犯虛假訴訟一案,因牟某脫逃,對某有限公司、牟某中止審理,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
被告人幸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宣判后,人民檢察院不抗訴,原審被告人幸某不服,以“其沒有實施欺騙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后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故維持原判結果。
重慶刑事辯護律師: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農商行被騙貸2200萬老板逃跑員工獲刑1年 騙取貸款罪法律責任”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