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
(一)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要注意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
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并收閱,這樣可以了解對方的心里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二、開庭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
由于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
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并配有相關例證。
作為被告,應盡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后繼續向下聽。
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
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著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三、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后,當事人往往是倒著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于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
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認為……
3、如下判決……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
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
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重慶著名律師事務所:庭審時被告如何答辯 開庭注意事項”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一)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要注意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于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
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并收閱,這樣可以了解對方的心里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二、開庭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說。
由于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
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盡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并配有相關例證。
作為被告,應盡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著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說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后繼續向下聽。
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
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說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著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三、仔細閱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后,當事人往往是倒著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于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
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認為……
3、如下判決……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
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
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
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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