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以沒有房產證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買房人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判令其協助辦證,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
買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全面考慮交易風險,盡量避免購買無證房屋。
確有必要在標的房屋取得所有權證之前簽訂買賣合同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賣人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期限以及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當出賣人以自己尚未取得房產證為由,對買賣協議反悔時,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此時法院可依職權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判決其協助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情形二: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無證房產時,如何辦理產權登記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第二條規定:
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
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第三條規定:
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并作出書面說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
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無證房產怎么辦有哪些風險糾紛怎么處理 重慶房產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買房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全面考慮交易風險,盡量避免購買無證房屋。
確有必要在標的房屋取得所有權證之前簽訂買賣合同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出賣人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期限以及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
當出賣人以自己尚未取得房產證為由,對買賣協議反悔時,買受人可以以出賣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此時法院可依職權追加開發商為第三人,判決其協助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情形二:關于人民法院在執行無證房產時,如何辦理產權登記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無證房產依據協助執行文書辦理產權登記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號]第二條規定:
執行程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暫時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
后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第三條規定:
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構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并作出書面說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
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并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
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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