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辦非企業注銷注冊資本要充公嗎?民辦非企業注銷后注冊資本不需要充公,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時,是可以取出來的。在清償完所有(包括員工,物業費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帳的剩余資金。注冊資金必須在公司注銷前取出來并銷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二、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遵守哪些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住所;(二)宗旨和業務范圍;(三)組織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如果需要注銷民辦非企業,也要先對企業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以后的15天之內還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等清算完成后,如果賬本上還有注冊資本金,把注冊資本金取出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