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規避運輸合同風險
交通運輸合同風險之所以防范和規避起來比較難,一方面是由于不同運輸方式決定的合同關系中具有豐富多彩的形態,使得立法和理論解釋等方面存在許多分歧;另一方面是因為運輸合同通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出現,當事人的意志不能充分表達,而且由于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的現象。
此外,運輸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也多種多樣,如客票、貨票、提單、承運單等紛繁復雜,使得合同糾紛變成了家常便飯。
那么,該如何依法規避運輸合同中的風險?筆者認為,欲防范法律風險應著重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這兩個方面做好工作。
首先要把好合同簽訂關。合同條款應合法、完備。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是設置合同條款的重要準則;托運人應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如實申報有關貨物運輸情況是承運人履行安全地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并交給收貨人之義務的前提。如果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情況一無所知,也難以完成運輸義務;明確貨物包裝要求。貨物的包裝是否符合運輸要求,影響到貨物裝卸及運輸安全;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并將托運貨物提交給承運人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時止,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的實際控制下,此期間所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應當明確貨物風險承擔的界限,何時為貨交承運人,何時為貨交收貨人。
另外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做好細致入微的工作。作為托運人,在辦理托運的時候,一定要仔細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的約定,明確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作為收貨人,在接受貨物的時候,一定要當場檢驗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并做書面記錄。事后發現,及時發出異議書,并可采取拍照、公正等證據保全措施,以為將來索賠收集證據。“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切實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遵循適當履行、誠實守信原則。對履行發生糾紛時,應及時進行雙方協商,做好對合同內容的補缺和推定。正確行使履行過程中的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提存以及違約時的減損義務,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不損害對方利益。”張起淮強調。
風險多樣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上述案例是由于運輸合同信息不準確導致當事人利益失衡而引起的糾紛,可見內容準確、嚴謹對于合同的履行有多么重要。而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情形還有很多,如合同中的“定金”與“訂金”就比較容易混淆。定金具有擔保的作用,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的,不能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只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擔保作用。交通運輸合同履行中因“定金”與“訂金”區分不清而引起的糾紛就不在少數。
不過,在合同風險中,除上述風險外,還存在著諸多風險。對此,張起淮對記者介紹說,當合同雙方對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時候,一般要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根據合同的規定,一類是一般條款的解釋,一類是格式條款的解釋。而對不同條款的解釋中,往往就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諸多無效的情形,如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規定違法的免責條款合同等。民法典中還有一些可撤銷的合同,如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乘人之危等。這些都是合同中存在的風險。此外,運輸期間標的物的保管、運費的支付、運輸方式的選擇、需不需要采取特殊的措施、標的物交付的檢驗等,也隱藏著一定的風險。
“聯系物流企業之間、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關系的法律橋梁和紐帶就是合同。所有的經濟利益的實現都需求通過合同這個法律方式實現與保障。合同作為法律行為,是把物流服務活動各方當事人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法律關系的手段或者工具。物流企業之間、物流企業與客戶之間,都是以物流服務為基本目標的,服務仍是合同雙方乃至多方關系的核心。因此,加強防范物流業的運輸合同風險至關重要。”張起淮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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