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又稱運送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中,運輸旅客或貨物的一方是承運人,另一方則是托運人或者旅客。
運輸合同的一般義務,與一般義務相對應的是一般權利。
1、承運人不得拒絕合理運輸要求的義務
這就是《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規定的“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在此,《民法典》將義務主體限于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主要是考慮這些承運人往往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服務具有公用事業的性質。
2、承運人按照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的安全運輸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這是承運人的基本義務,也是收取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代價。
3、承運人按照適當的路線運輸的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4、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義務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是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基本義務,是其購買運輸服務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