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前買房和婚后買房的產權歸屬存在巨大差異,面對離婚時財產分割問題,很多人想問了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如何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合同無效?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如何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合同無效
1、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財產分割合同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有規定了如果經查明沒有發現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該財產分割協議則不予撤銷和變更。
2、重大誤解訂立的財產分割合同
主要是指對約定內容本身的重大誤解,而且必須達到“重大”程度。重大誤解不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誤解。如將價值很小的文物誤認為價值很大并以此為基礎分給財產的,就屬于重大誤解。
3、趁人之危的財產分割合同
只有在一方利用對方顯著不利的狀況迫使對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財產分割協議時,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如一方生病急需現金,對方同意給現金但要求分得價值大得多其他財物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4、顯失公平訂立的財產分割合同
至于顯失公平,只要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當事人自愿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財產給對方,一般都不應當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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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