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后不僅會解除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且會對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夫妻之間長時間共同生活在一起會有很多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財產的分割辦法是怎樣的呢?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接下來由承業律師的小編帶您了解“家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有關內容,希望接下來的內容能給您提供幫助。
一、離婚財產的分割辦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
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于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三、家暴離婚財產分割方式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婚姻法規定,過錯是指有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 制度,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導致夫妻離婚時,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給予民事賠償的法律制度。
離婚賠償 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在離婚訴訟中,因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情形)給受害人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過錯方應予賠償經濟損失,譬如,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給對方造成傷害后果所發生的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等。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損害,加害方應依法對受害方的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在離婚訴訟中,由于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受到損害是肯定的,這種損害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該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書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該解釋還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作了原則規定,無過錯方可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過錯方賠償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并不是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離婚時對無過錯方多分了一些財產,就等于是賠償了。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基于離婚時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無損害則無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誰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誰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及如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都作了明確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無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主體是無過錯方。因為無過錯方是受害人,他(她)對分割人即過錯方因過錯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當然有權主張權利。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顯然,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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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