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況下,夫妻會用共同財產與他人組建公司。在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進行分割。那么離婚時如何分割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呢?出資額的分割與普通財產的分割有著區別。下面由承業律師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一、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時如何分割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由上述規定可知,這種出資額的分割,要受到公司法中有關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嚴格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顯然將非股東的夫妻一方視同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并未因其是夫妻關系而予以特殊對待。所以夫妻在離婚時雙方關于共有出資額的約定,必須要取得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否則不會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也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責任編輯: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