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因為履行的義務而獲得不同于一般人的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費用。在軍人離婚之時,對這部分財產的分割也就成了比較困難的事。那么離婚時如何分割軍人轉業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下面由承業律師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與自主擇業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系存續年限。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后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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