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特定期間內不可轉讓的股票如何分割?
新修訂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同時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同時,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1)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作為發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
(2)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
(3)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4)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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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麗施律師曾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代表顧問單位進行談判或以訴訟方式處理民商事糾紛;為公司合同的簽訂提供起草和審查的法律服務,為公司的專項法律事務提出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意見,積累了相當豐富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真正及時、全面的向客戶提示法律風險的存在和為客戶提供周詳的預防風險的法律方案,協助客戶更快、更好的實現其效益目的。楊麗施律師電話:13380023857,歡迎隨時電話或者短信免費咨詢!(請說明來自承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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