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婚姻,夫妻雙方都有正式工作,結果要離婚時男方名下只有1900余元的存款,而且有多次大筆支出無法給出合理解釋。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

1998年,謝志軍和陳凌相識,兩個年輕人談了三年戀愛,在2001年登記結婚,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兩人準備結婚時沒有單獨住房,陳凌的奶奶就把自己承租的一套老公房的承租權過戶給了陳凌,供小兩口婚后居住。五年后,謝志軍和陳凌夫妻倆申請優(yōu)購了這套住房,當時購買的價格是29000余元。后來,夫妻倆還夠買了一輛價值13萬余元的轎車,首付39000余元,剩下的90000余元都是貸款,每月由謝志軍還貸1600多元。房子車子都有了,日子越過越好,兩人的感情卻每況愈下,多次因為生活瑣事吵吵鬧鬧。2010年8月,謝志軍有過幾次徹夜不歸,陳凌追問,他只說自己去香港陪客戶了。陳凌不信,就懷疑謝志軍在外面有女人,兩人矛盾加劇,開始分居。八月底,謝志軍就到北塘法院起訴離婚,經過審理,北塘法院判決不予離婚。
之后,兩人的感情并沒有好轉,一直分居,夫妻感情越來越冷漠。2011年5月,謝志軍再次到北塘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雙方吵得不可開交,陳凌指責謝志軍謊稱要接待客戶,幾次徹夜不歸,她找到他的單位詢問后才知道根本沒有這回事,他還曾經換鎖將自己趕出家門,如果要離婚,財產一定要公平分割。
雙方的主要財產除了一些家電家具外,主要就是一套房產和一輛轎車,轎車還有將近1萬元的貸款沒有歸還,另外還有一筆3萬元的借款,是謝志軍借他哥哥的,有借條為證。但是夫妻雙方都沒有存款,謝志軍年收入12萬左右,銀行卡里的存款只有1900余元,而且近期還出現(xiàn)了很多超過5000元的大筆取款。對于這些錢的用處,謝志軍是這樣解釋的:“我談業(yè)務的時候,都是需要自己支付費用的,這些錢都是我跟客戶去吃飯、去KTV唱歌花掉的。”法官要求他出示發(fā)票,他又解釋說:“我都是現(xiàn)金結算,不需要發(fā)票,也不需要報銷。”對于他這種解釋,陳凌表示她一點都不信。還有一筆30000元的轉賬,謝志軍說是還之前借朋友的錢。陳凌認為,謝志軍的這些解釋都不能自圓其說,他絕對是在惡意轉移財產。而且,謝志軍拒絕了法院的清點財產。
北塘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謝志軍所述的提款用途,顯然讓人難以置信,大筆提款后不知所蹤,既不歸還哥哥的欠款,也沒用于家庭其他重大開支,卻以為單位開展業(yè)務而自愿消費為由對抗陳凌的分割請求,此舉明顯與事實不符,也有悖于一般生活常理,不予采信。根據(jù)謝志軍的收入、支出情況和一般家庭生活的實際需求。陳凌主張的相應財產有存在的可能性,謝志軍需承擔轉移、隱匿財產的后果。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除適用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外,還將對謝志軍適用少分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
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房屋歸陳凌所有,陳凌給付謝志軍歸并款13000元,借款3萬元由謝志軍歸還。
(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