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按揭買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本案焦點是,婚后按揭買房,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還貸,在離婚時怎樣處理?房產證是產權唯一憑證,離婚中房產主要涉及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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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案情介紹:
劉某與喬某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4年5月,劉某父母出20萬給兒子劉某,劉某用父母送的20萬元加上個人積蓄15萬元用于首付款在某小區購買住房一套。隨后劉某夫妻入住新房,喬某以自己的工資每月支付房貸款2800元。房產證為劉某一人。因二人均是獨生子女,都不愿承擔家務,時而為之爭吵。2006年國慶節期間,劉某不愿隨喬某外出旅游,獨自在家,劉某在家電腦上發現喬某與異性網友聊天記錄后,從此不再信任喬某,并產生離婚想法,隨后分居。2009年劉某提出離婚訴訟。喬某同意離婚,但堅持房子占一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房屋歸劉某所有,劉某補給喬某房貸款50%。
律師分析:
本案焦點是,婚后按揭買房,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還貸,在離婚時怎樣處理?
房產證是產權唯一憑證,離婚中房產主要涉及以下幾種情形:
一,房產證是夫妻雙方名字。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部分按揭,這應視為夫妻相互贈與,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均分。
二,房產證是夫或妻一方名字,這里包括兩種:
1,夫妻雙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并共同還貸,雙方均擁有該房屋的平等分割權,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第一種情形進行判決。
2,一方支付首付款,另一方還貸。如果首付款為一方婚前財產,那么,另一方只能就婚后還貸的50%主張分割;如果首付款為一方婚后財產,那么,另一方有權對首付款及已還貸款的總和的50%進行分割。
三,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如果協商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如有爭議,可另行起訴。
本案中爭議房屋系劉與喬某婚后所買,雖然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是劉某一個人的,但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該房屋首付款是用劉某父母贈與給劉某個人的20萬元和劉某個人婚前個人積蓄的15萬元支付的,因此,該部分屬劉某個人財產。喬某以自己的工資還貸部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喬某可以就還貸款部分分割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