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宗接代是人們的傳統思想,但是很多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生育小孩,為了不給自己留下遺憾,很多人選擇收養小孩。但是收養小孩能不能反悔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個解除收養關系案例。

袁XX與王XX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
原告袁XX,男,1940年1月1日出生,漢族,四川省XX市人,農民,住XX市XX區XX鎮英勇村1組。
委托代理人雷XX,四川省XX市XX區拓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袁XX),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漢族,云南省大關縣人,農民,住XX市XX區XX鎮英勇村1組。
原告袁XX訴被告王XX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XX委托代理人雷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XX訴稱,原告于1990年3月26日與被告簽訂抱養協議書收養被告后,雙方共同生活至1994年3月。后被告無故外出,經原告多方打聽杳無音信。故請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抱養協議。
被告王XX未作答辯。
本案經審理查明,1990年3月26日,袁XX作為父親與袁XX作為兒子簽訂了抱子協議書,約定:四川省XX縣XX鄉英勇村一組袁XX現年50歲尚未成家。經村組多次討論,交群眾大會討論同意抱子為袁XX,系云南省大關縣黃葛鄉新寨村二十五社。經雙方反復協議為其子應做到以下保證:……(二)保證父親袁XX度好晚年,在體力上做到力所能及。待袁XX百年終身后所有房屋柒間及所有財產、竹樹由袁XX全部繼承。做到共同吃住。(三)保證父親袁XX贍養到終身為止。如有違約引起家庭思想分歧,經介紹人教育,有責。否則袁XX每年稱給黃谷一千斤,每月零花錢20元,全年240元。有病負責醫治。……以上四條請法律機關依法公證生效以此為約。該協議書上有介紹人黃如珍,監證人陳明安、吳長云、李德澤及XX縣XX鄉英勇村村民委員會、XX市XX鄉英勇村農村經濟聯合社捺印及蓋章。1990年5月10日,四川省XX縣公證處出具(90)眉證字第141號公證書,內容為:收養人:袁XX,被收養人:袁XX(原名王XX),被收養人的生父:王修禮。茲證明袁XX與王修禮商定,并征得被收養人王XX的同意,于1990年3月11日袁XX收養王修禮之長子王XX為養子,袁XX為王XX(現名袁XX)的養父。1994年3月,袁XX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袁XX因年老多病,生活特別困難,但因收養關系存在,按政策規定不能享受五保待遇。故向本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抱養協議。
上述事實有原告出具的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抱子協議書;(90)眉證字第141號公證書;英勇村第一村民小組、目的地XX區XX鎮英勇村村民委員會、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XX派出所聯合出具證明;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證明及原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袁XX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抱養協議,其實質是解除雙方收養關系。第一個問題是袁XX與王XX間的收養關系能否成立。本案收養關系發生于1990年,當時92《收養法》尚未實施,袁XX與王XX之間關系不適用92《收養法》,而應適用當時之法律規定,在無規定情況下,才可準用92《收養法》之相關規定。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并且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1980年頒布施行的婚姻法僅籠統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但對成立合法收養關系的條件和程序未作規定。為彌補立法的不足,國家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收養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對一般收養的主體條件,規定收養人必須是有扶養能力的年滿35歲的并沒有子女的成年人,被收養人應是未成年人;對特殊形式的收養的主體條件,規定確實年老體弱又無子女的人,為了使其生活得到照顧,男方在55歲時,原則上可以收養一名相差20歲以上的未婚青年。關于收養程序,司法部、公安部規定:收養關系經過公證即正式成立,應認為收養關系成立。本案中袁XX在收養王XX時雖然未滿55周歲,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7)第一款,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理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況且收養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幼有所育,老有所養。袁XX在收養王XX時年滿50歲尚未成家,也無子女,故為了保護袁XX的利益,應認定袁XX與王XX之間的收養關系成立。第二個問題,本案收養關系能否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30)第一款,收養關系成立后,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并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準予解除。本案中,袁XX、王XX只共同生活了四年,王XX即外出下落不明,未盡到其贍養義務。雙方養父、養子關系名存實亡。且袁XX至今身患重病,又無生活來源,為了享受五保待遇,才請求法院解除其收養關系。為了維護善良的社會風俗,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據此,依照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袁XX與被告王XX之間的收養關系。
本案案件受理費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XX
審判員:周XX
代理審判員:夏 XX
二XXX年X月X日
書記員: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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