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談婚論嫁嫁妝彩禮都是千古流傳下來的傳統,彩禮一直也是在現代社會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彩禮能否要回問題也一直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那么老婆起訴離婚如何要回彩禮?以下將由承業律師事務所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老婆起訴離婚如何要回彩禮

老婆起訴離婚,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女方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法律上陪嫁和彩禮歸誰
沒有規定陪嫁和彩禮錢的歸屬問題,只是在損害利益的時候可以起訴。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當贈予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贈予彩禮導致你生活困難,否則不可要求返還彩禮。
1、女方的嫁妝: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前給女方的嫁妝,屬于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女方個人財產女方個人所有;如果是在你們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你們夫妻的贈與,屬于你們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
2、小孩滿月接收的物品:婚后你的小孩滿月接收到的親朋送給小孩的首飾物品,屬于對小孩的贈與,但是小孩還小所以這些給小孩的物品要由大人保管,離婚時一般要由撫養孩子一方負責為小孩保管。
小孩滿月時可能還有一些物品是親朋送給你們夫妻的,如果沒有明確說這個物品是單獨送給誰的,那么這個物品就是對你們夫妻的贈與,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三、哪些情況下彩禮不予返還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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