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業主違約要怎么做維權?二手房業主違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最好的維權辦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手房業主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二手房業主的違約行為進行判決,具體詳細內容請看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介紹:
以案說法--二手房業主的違約
【案情介紹】
王小姐與李先生于2018年11月27日,通過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王小姐購買吳先生位于某小區的房產,合同總價款200余萬元。依據合同的約定,王小姐于2018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幣,李先生于2018年12月將涉案房產交付給王小姐占有使用。后王小姐在過年期間又支付部分房款,2019年3月,雙方在銀行辦理了70余萬元的資金監管。后王小姐取得70余萬元的銀行貸款承諾書,并代為支付擔保贖樓費用將房產贖出。
然而,2019年3月王小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李先生卻以房屋價格上漲為由,要求王小姐多支付購房款30萬元,否則拒絕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王小姐在同意適當增加的基礎上,李先生仍然拒絕。
2019年4月王小姐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李先生繼續履行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并將涉案的房產過戶至王小姐名下。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王小姐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付款義務,涉案的房產也已經贖出紅本在手,房產也已經交付給其實際占有使用,李先生提出的加價理由不成立,應該完整的履行合同義務。王小姐已經履行了主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李先生并無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故對于被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二手房買賣的相關法律法規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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