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糾紛典型案例解析(三)

二手房糾紛典型案例解析(三)
所謂“不吉利”導致退房 下家要求退定金未獲支持

  案情:吳某通過中介看中一套虹口區(qū)的二手房,經過中介的居間服務,吳某與上家朱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簽訂當天吳某付了定金1萬元,上下家對交房、付款等條款作了約定。簽約一周后,吳某反悔,并向中介發(fā)出書面通知,認為上家隱瞞了在一年左右內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里連續(xù)死亡兩人的重要事實,造成重大誤解,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上家原本不同意解除買賣合同,經中介溝通后同意解除買賣合同,但對定金返還不能達成一致。兩個月后,上家將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賠問題與吳某鬧上法庭。庭審中,下家吳某認為,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內發(fā)生過死人情況,不吉利,因上家沒有告知而產生誤解,合同解除歸咎于上家。上家認為,生老病死屬人之常理,下家沒有詢問,自己沒有告知的義務,合同解除應歸咎于下家。法院判決將合同解除歸咎于下家,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買賣合同簽訂后,因為“不吉利”的原因要求退房一案為什么會敗訴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1)人員死亡的事實是否應當告知存在爭議。多數(shù)人認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別要求,否則上家對屋內死過人的情況沒有法定的事先告知義務。(2)沒有證據(jù)證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詐行為。欺詐通常是指故意告訴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決定的行為。(3)重大誤解之說難以成立。重大誤解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內容、行為對象或其他直觀信息認識錯誤,導致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審中,下家提出其購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無證據(jù)證明在合同簽訂前有過約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深圳房地產律師注)內原有設施、家具,法院據(jù)此沒有采納他的辯解。但筆者認為,如果有證據(jù)證明,下家購房的確是用作婚房,法院應酌情采納吳某的請求,至少應免除雙方的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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