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陳海昶律師
買房人為購買房屋,向房產公司付了20萬元。房產公司未經買房人同意,擅自又將房屋賣給了其他人,買方向法院主張雙倍返回20萬元定金。法院認為這20萬元的性質成為關鍵,是“定金”還是“訂金”,雙方各執一詞。
最終人民法院作出了不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罰則的一審判決。
1年半之前,買方準備投資房地產,很快相中了某房產公司開發的一套建筑面積約150平方米的商品房,盡管房產公司開出105萬的高價,但買方仍爽快答應了,并當即支付了20萬元,約定30日內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協議。隨著正式簽約日期的臨近,當初預訂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萬元,買方心里滿心歡喜。可到了正式簽約日期,房產公司卻突然告知買房人,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時簽約,故已將房屋出讓給他人,且已辦理預告登記,現只能返還買房人20萬元。
買方得知此事后,即刻趕到房產公司查驗該份通知,當即指出該通知上的簽名根本不是本人所寫,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回家后的買方越想越氣憤,給房產公司打了個電話,要求房產公司明確其所付款項的性質,電話里的房產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其所付的款項為訂(音)金。買方將上述通話內容進行了錄音。
帶著這盤錄音磁帶,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房產公司雙倍返還購房定金共40萬元。在庭審中,房產公司表示,電話中當事人口頭所述的應該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同時,房產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違約的是買方,是買方沒有按通知要求及時前來簽約,故不同意雙倍返還。應買房人的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通知上買房人的簽名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簽名不是買房人所寫。至此,房產公司承認自己受高額利潤誘惑,將房屋又高價出讓給他人的事實,但還是不同意買方關于適用定金罰的要求。雙方最終還是在20萬元系“定金”還是“訂金”上爭議最大。
買方雖向法院提供了電話錄音磁帶,但該份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20萬元的性質,而且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且房產公司提出了異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對買方付給房產公司的20萬元系定金的事實沒有認定。
買房人顯然是此事件中的受害者,他關于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雖然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表明他的損失就不能得到賠償。房地產公司將買方預訂的房屋又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房人完全可以從賠償損失的角度追究其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