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宣判離婚是怎樣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后,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二、離婚案件缺席判決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的重點。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親屬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方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確謹慎的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送達的方式既要規范又要實用。審判實踐中公告送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采取張貼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報公告的方式。這些送達方式雖然是合法的,但卻有時是不合理的。因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員,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而外出打工族中,靠體力求生者占絕大多數,他們不可能看得到國家級的刊物人民法院報或者省級刊物,因而無從得知自己被訴離婚;他們既已多年離開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張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慎用公告送達方式,必須公告送達的,還應盡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八條時,變兩種送達方式選擇適用為同時適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盡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認真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離婚案件既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又涉及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處理,如果被告不到庭應訴,很難查清案件事實。因此在審理涉及被告不到庭特別是公告送達后被告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要進行認真細致地審查。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同時,加強與被告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
第四、努力做好未到庭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對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現并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向其講解公告送達的有關法律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并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
第五、對經傳票傳喚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審判人員更要慎重處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將被告對離婚、財產分割及小孩撫養等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和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愿到庭參與訴訟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申請撤訴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在訴訟離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和原告缺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確實感情破裂,法院還是會準予離婚的。以上就是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小編整理的有關缺席宣判離婚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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